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促销不标原价将属价格欺诈
(2006年10月9日 9:42)


  东方网10月9日消息:由工商总局、商务部等联合发布的《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》将于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,零售商开展打折、降价、特价促销活动,应当如实说明打折、降价、特价的原因、期限,并明确标示商品原价,不标明原价或标示原价虚假的,视为价格欺诈。

  《办法》明确规定,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,价签价目齐全、标价内容真实明确、字迹清晰、货签对位、标识醒目。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,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。零售商开展打折、降价、特价促销活动,应当如实说明打折、降价、特价的原因、期限,并明确标示商品原价,不标明原价或标示原价虚假的,视为价格欺诈。



选稿:黄心磊  来源:青年报